-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地质环境检测总站)
- 2024-07-01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建议你到省国土资源厅去反映。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煤炭《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部门。而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下水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199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和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报采矿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2个市级监测站(均隶属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成,从业人员共计17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9人(高级职称者30人,中级职称者61人,初级职称者38人),其他人员43人(见表)。
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1、修改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要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要求、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规范、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录入等一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使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2、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和法规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国家地质灾害调查制度,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质灾害调查行为。
3、.1 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的领导 为确保规划的实施,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
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建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行为。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对策
1、因此要针对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中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提高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将三江平原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为此,提出以下具体深入的措施和对策。
2、应对工业废水进一步处理后重复利用,做到工业废水、污水达标排放,既可以节约用水,又可以保护地质环境。改变以往传统的农业灌溉模式,摒弃大水漫灌,采用地下管道走水、喷灌、井灌等新技术、新方法灌溉,推广节水型农业、绿色农业。对居民生活用水,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
3、该亚区的治理保护对策是在景点建设时应注意潜在崩塌的危害,继续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减少旅游污染等。 (2)大泽山外围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护亚区(Ⅱ2) 该亚区位于平度、莱西北部大泽山外围,呈环带状,地貌类型属低山丘陵区,生态地质环境质量较差。
4、进一步加强海岸带海水养殖、热带农业、工业发展、矿产开发生态环境恢复等生态环境地质专题研究,为海南生态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6)加强生态环境地质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和民众的生态环境地质保护意识,普及全民生态环境地质保护知识,使生态环境地质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