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能源保护条例解读(绿色能源保护条例解读视频)
  • 2024-08-25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截至2023,上述两部法律的最新版本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最新修订版于2017年发布,增加了绿色建筑、公共机构节能和能源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政府和企业必须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消耗,并处罚违规排放行为。

在中国,有关节约能源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令》,这两者旨在规范能源的使用,促进可持续能源的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截至2021年,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是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颁布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地矿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20XX-20XX年河南省地矿局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保证节能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完成20XX年的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了第109号文件,该文件名为《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这部条例是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标志着重要的立法进程。

2、湖北省为了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了这项条例,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条例适用于本省所有农村地区的相关活动。农村可再生能源被定义为非化石能源,如生物质能(如沼气、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和生物炭)、太阳能和风能,这些能源在农村的生产和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3、湖北省农村地区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应用方面,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鼓励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如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究、沼气设施建设等。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首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处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若擅自推广未经论证评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2008年8月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2、能源合理利用。在施工过程中,合理调度和使用能源,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设备选型,使用高效节能的机械设备和电器产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错峰用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和通风,减少电能消耗;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传统能源的依赖。材料节约。

3、节约能源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编制施工现场的能源计量与管理方案;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节能意识;杜绝施工现场的长明灯现象。应安装用电计量表,对施工用电进行计量、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决算、预算对比管理。

4、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临时用电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5、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自来水。节能及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施工区域,减少作业区机械设备数量。应选择功率与负荷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不宜低负荷运行,不宜采用自备电源。应制定施工能耗指标,明确节能措施。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基本信息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一项旨在推动能源节约的重要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诞生。在这一天,备受瞩目的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条例的草案。随后,经过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该条例的合法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长春市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市内所有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等原则。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日常检查。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能源节约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1、贵州省在2003年9月28日的历史时刻,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这项法规旨在推动和保障该地区的能源节约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贵州省的节约能源条例强调了财政支持与企业责任在节能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县级以上政府需拨款资助节能示范项目、推广活动以及教育与培训,以推动节能工作的实施和公众意识的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被要求每年为节能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和员工教育投入资金,这有利于提升能源效率和员工的节能知识技能。

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若设计、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导致损失,将由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和管理部门要求其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设计、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